2026年10月15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明确我省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6〕1848号)。文件落款日期为10月14日,对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的适用范围、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及市场参与方式等作出规定。
《通知》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明确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电力系统提供稳定供应服务所涉及的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适用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零碳园区等模式
《通知》所称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是指电源、负荷、储能等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要电源的项目。新能源电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现阶段主要包括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零碳园区等就近消纳模式。
项目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并满足以下自发自用比例要求:
| 指标 | 要求 |
|---|---|
| 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 | 不低于60% |
| 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 | 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 |
项目还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由电网企业在发电、厂用电、并网、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计量装置,准确计量各环节电量。
对于在同一用地红线内建设分布式新能源的项目,继续按《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执行。
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
就近消纳项目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和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其他按现行规定执行。
月度容(需)量电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月度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平均电量电价标准(不含价区交叉补贴)×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其中,平均负荷率暂按全省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上一年平均负荷率执行,统计范围不含就近消纳项目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发电企业厂用电等特殊工商业用户。
接入公共电网容量,为项目同时使用的受电变压器容量与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
容量备份项目,即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项目,可选择继续按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
明确系统运行费及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就近消纳项目使用公共电网时,视同工商业用户,暂按下网电量缴纳系统运行费、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的新增损益分摊、上网环节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暂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
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参照广东省自备电厂缴纳政策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平均负荷率每年核定公布
广东电网公司会同深圳供电局,每年年初测算前一年平均负荷率水平,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于每年1月底前在官方网站公布,作为当年就近消纳项目输配电费结算依据。
平均负荷率按前一年全省售电量除以各月“运行容量×运行小时数”之和计算。运行容量按在运受电变压器容量与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确定;未按完整月份运行的,按实际运行时长计算。
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
就近消纳项目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上网电量交易与价格结算按电力市场规则执行。
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已纳入机制电价的电源项目,包括已纳入但实际尚未投产的项目,转为就近消纳项目后,视为自愿退出机制电价,不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项目用电时,应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明确接网申请与结算服务要求
项目业主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后,向电网企业提出接网申请,自主确定接入电网容量,并签订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安全等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审核,向满足条件的项目提供接入及结算服务,并每月底前将上个月相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现行相关政策与《通知》不符的,按《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