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座产业园里的多家企业都有绿电需求,能否共同对接周边新能源电源?电量怎样分配,设施由谁建设,运行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有关要求及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6〕883号),围绕这些问题作出具体安排。通知落款及官网标注发布日期均为2026年9月21日,提出按“成熟一个、上报一个”的原则,常态化组织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申报。
从适用负荷到源荷匹配,从项目建设到市场交易和绿电溯源,多用户绿电直连正在形成更具体的实施路径。对产业园区而言,项目筹备需要同时考虑企业用电需求、周边新能源资源,以及多方共同参与的建设运营机制。
多用户直连,连接的是多个不同法人主体
通知所称多用户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而是通过专用线路和变电设施向多个用户供给绿电,实现供给电量清晰溯源和分配。
这里的“多用户”指多个不同法人实体,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例如,同一园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政策条件的多家企业,可以共同纳入一个项目进行谋划。
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电源与负荷优先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布局。并网型项目整体接入公共电网,电源接入项目内部,并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和责任界面。
因此,绿电直连中的新能源电源并非直接接入公共电网向用户售电,而是通过项目内部设施供电;并网型项目再以整体形式与公共电网连接。
哪些企业和园区可以参与?
通知重点支持钢铁、石化、建材、装备、算力、交通、绿氢、煤电等重点行业及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申报。
新建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电源组成多用户项目,但需在完成核准(备案)的前提下,取得环评、能评手续或建设用地批复手续。
符合条件的存量负荷也有参与路径。其中包括:
- 有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的企业,以及符合通知条件的重点用能、重点碳排放和有降碳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等;
- 在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前提下,通过调减自备电厂出力的企业;
- 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的全部或部分负荷;
- 油气田及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等沿海重点港口。
已有单用户绿电直连项目,也可吸纳其他新建负荷或符合条件的存量负荷,同时配套扩建新能源电源,组成多用户项目。
电源方面,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的新能源项目,以及因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可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参与。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为分散资源协同利用提供了路径。
“以荷定源”,几个比例需要同时满足
通知要求按照“以荷定源”原则合理规划新能源装机规模,并对项目整体提出源荷匹配要求:
| 指标 | 通知要求 |
|---|---|
| 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 | 不低于60% |
| 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 | 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 |
| 并网型项目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 | 不超过20% |
| 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绿电直连项目的上网电量比例 | 可放宽至40% |
前两项的分母不同:一项衡量新能源发电有多少在项目内部使用,另一项衡量项目用电有多少由内部新能源供给。项目既要有足够的用电需求承接发电,也要让新能源对用电形成一定比例的支撑。
同时,冀北电网地区在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前,不得向公共电网反送电。通知还规定,在公共电网新能源弃电时段,并网型项目不得向公共电网反送电。因此,上网比例上限不能被理解为任何时段都可反送的额度。
每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的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扣除部分的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共享。
这些要求使负荷曲线成为前期方案的重要依据。企业何时生产、周末是否停工、季节性用电如何变化,都可能影响新能源配置规模和内部消纳安排。
明确一个主责单位,把建设和运营责任落实到位
多家企业共同参与,需要有统一承担责任的组织主体。
通知要求,项目明确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作为主责单位,承担项目整体运行管控与安全主体责任,并明确内部各主体的具体责任。
主责单位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也可由其中一方单独投资组建。园区模式下,可由园区管委会或第三方机构投资组建,但不含运营输电业务的公共电网企业。
项目连接线路、变电设施、储能及运营平台原则上由主责单位投资建设。在不影响公共电网责任界面划分的前提下,也可通过租赁等方式协商使用其他主体的存量电力设施。
主责单位与内部电源、负荷等主体需要签订协议,明确产权划分、运行维护、平衡责任、内部费用标准与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园区在组织企业参与时,应同步考虑用电需求变化、费用分摊和负荷退出后的安排。
储能如何配置,要与负荷调节和集控能力一起考虑
通知提出,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提升集控管理能力、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开展多能互补等方式,提升就近消纳能力。
储能可以参与调节发电与用电的时间差,企业可调负荷和集控平台也需要共同发挥作用。项目方案应结合电源出力、生产安排及公共电网交换功率要求,评估需要多少调节能力、由哪些资源提供。
在建设时序上,涉及新增负荷的,负荷应与电源、直连工程、储能(如有)等按照整体方案统一建设,原则上同步或等比例建成投运,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弃电风险。涉及存量负荷的,电源与直连工程应在项目批复后1年内开工、3年内投运。
统一参与市场,绿电分配细化到小时
并网型项目原则上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主责单位统一申报。初期可采用“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至“报量报价”。项目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价格方面,并网型项目需按规定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费用;并网型和离网型项目均应按现行政策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项目新能源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因此,项目经济性需要综合评估建设投入、内部结算、市场价格和相关费用,不能仅根据新能源发电成本判断企业最终用电成本。
为让绿电来源和分配可核验,项目需要具备分表计量条件。通知明确,并网型项目根据内部实际新能源可用发电量,包含储能释放的项目新能源电量,扣减上网电量后确定自发自用电量。内部各用户可按每个时段用电量占比分配,实现小时级新能源发用电量匹配。
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等,按有关规定执行。清晰计量与小时级匹配,为多家企业分别核验绿电消费提供了基础。
常态化申报,先把整体方案做实
项目需统一编制包含电源负荷、直连线路和接入系统的实施方案,并以专门章节评估源荷匹配、系统风险、用电安全和电能质量等。匹配多个电源的,也应作为一个多用户项目统一申报。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复核。接入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的项目,还需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专题论证。已建成项目内部新增新能源发电规模的,应重新履行申报流程。
项目运行后,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每年开展监测评估。负荷退出导致源荷匹配不满足要求的,需要及时匹配新的负荷;连续三年运行指标不满足要求的,将按规定核实评估,并根据是否具备继续实施条件开展后续处置。
多用户绿电直连拓展了园区和产业集群协同使用新能源的路径,也要求项目具备持续协调发电、用电和调节资源的能力。把负荷需求摸清、把建设时序衔接好、把内部责任与结算规则约定清楚,才能为后续稳定运行打好基础。
原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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