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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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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

来源:华瀚保锦

2026年9月23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就《安徽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23日至10月23日。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十四条,围绕适用范围、项目建设、清单优选、运行管理和动态退出作出规定。其中最直接的制度安排是:安徽省拟按年度编制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清单外项目不得给予容量电价。

这意味着,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能否获得容量电价支持,将与项目是否进入省级清单直接挂钩。项目申报也将从单纯具备建设条件,进一步转向对接系统需求、接入布局、建设进度、调度能力和实际运行效果的综合评价。

哪些项目属于管理范围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服务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

文件所称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是指接入公用电网,具备独立计量条件,以独立市场经营主体身份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接受调度,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为电力系统提供服务的新型储能项目。

服务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特定新能源场站等特定电源主体,以及服务特定用户的新型储能,不属于此次办法界定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

“未参与配储”也有明确边界:项目未与光伏、风电开发建设捆绑,不属于新能源自建储能,且未签订容量租赁协议。对于仅有部分容量已经签订租赁协议的项目,未出租部分仍可申请纳入清单,但申报规模不得超过扣除已出租容量后的剩余容量。

这一规定将同一项目的容量进一步拆分管理。项目可以在容量租赁与容量电价之间作出安排,但同一部分容量不能重复获得两类收益。

市级项目库与省级清单,形成两级管理路径

按照征求意见稿,省能源局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结合电力系统发展需求、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和调节能力建设方案等,确定全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发展规模,并动态发布推荐接入站点。

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并动态调整本市新型储能项目库,推进项目落地,并从中择优推荐项目进入省级清单。省能源局再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对各市推荐项目开展综合评价,在全省发展需求规模范围内确定拟纳入项目,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正式纳入。

申请范围包括已经建成投运的项目,以及拟建、在建的新建项目。新建项目还必须先进入所在市的年度实施项目清单。

由此形成两层筛选关系:市级年度实施项目清单解决项目是否具备实施基础的问题,省级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则进一步决定项目能否取得容量电价资格。进入市级年度实施清单,并不等于自动进入省级容量电价清单。

五类项目可获得优先考虑

在全省发展需求规模范围内,征求意见稿提出五类优先情形。

第一类是已经建成、且中长期容量租赁协议签约比例较高的项目。此类项目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经营基础和容量使用关系,建设及履约情况更容易核验。

第二类是已经实质性开工的项目。文件将实质性开工明确到储能舱基础、升压站基础等主体构筑物开始施工,项目是否实质推进将有具体工程依据。

第三类是与重点区域和电网需求匹配度较高的项目,包括位于省级及以上零碳园区范围内的项目、接入省级推荐站点的项目,以及为解决分布式光伏就近就地平衡、由各市供电公司推荐的台区储能项目。

第四类是连续放电时长达到4小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项目。单独列出这一条件,体现出政策对较长时间持续顶峰和系统支撑能力的关注。

第五类是技术创新和示范项目,包括列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力提升试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示范工程,或者实现重大原创技术突破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同等条件下,这类项目优先纳入。

需要注意的是,满足其中一项优先条件并不代表必然入选。省级评审仍将在发展规模范围内综合比较各地推荐项目,清单名额最终取决于系统需求、项目条件和整体布局。

容量电价与容量租赁不能重复计算

征求意见稿明确,纳入清单的项目在享受容量电价政策时,对应容量不得同时通过租赁给新能源企业获得收益。

对于部分容量已经出租的项目,可以用剩余容量申请清单资格;但同一项目后续年度申请纳入清单的容量规模,不得超过首次核定后纳入的规模。项目在第一次申报时如何划分租赁容量与拟申请容量电价的容量,将影响后续收益结构。

这里需要区分项目整体与具体容量。项目可以同时存在已出租容量和申请容量电价的剩余容量,但双方边界应当清楚,租赁协议、计量关系、调度执行和收益归属需要能够核验。

征求意见稿还对新能源配储履约作出衔接安排。通过租赁、合建、自建等方式落实配储要求的新能源项目,应严格履行配储承诺。其中,2025年6月1日前建成的新能源项目须优先租赁存量新型储能项目容量,并签订2年及以上长期租赁协议;政策同时鼓励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固定租赁对象。

这一安排一方面避免享受容量电价的储能容量重复获取租赁收益,另一方面通过长期租赁机制为未进入容量电价支持范围的存量容量保留市场化收益空间。

获得清单资格后,建设和运行仍要持续接受考核

清单资格并非一次认定、长期不变。

在建设阶段,纳入清单的项目在并网投产前不得违规变更投资主体,应按照申报时承诺的技术方案和投产时间实施。确需调整的,要向项目备案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报省能源局同意。

在运行阶段,项目需要履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并以整体项目接受运行考核。省电力调度中心将对项目实际运行效果和服务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作用开展常态化评价,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送评价结果。

这种管理方式把容量电价资格与实际可调用能力联系起来。项目仅完成建设和并网还不够,能否按要求响应调度、持续提供系统服务,同样会影响清单资格。

五种情形可能被移出清单

征求意见稿列出五类移出情形:

  • 超过承诺时间:仍未建成;
  • 违规变更:投资主体;
  • 已建成但:运行评价考核未通过;
  • 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 连续3个月:停运。

出现上述情形的项目将被及时移出清单,在完成问题整改前,不得再次申请纳入。

动态退出机制使清单不再只是项目建设资格目录,而是覆盖建设进度、投资主体、质量安全和运行绩效的持续管理工具。对于项目单位而言,前期申报承诺需要与真实的资金能力、设备方案、工程进度和运营能力相匹配,避免为了争取清单资格设置难以兑现的投产目标。

项目竞争将更关注“能否真正支撑系统”

从优选条件和运行要求看,安徽拟建立的清单管理机制,正在把有限的容量电价支持引向更符合电网需求、建设进度更实、持续放电能力更强、运行效果可评价的项目。

在项目准备阶段,投资主体需要重点核实四方面条件:一是项目是否符合“未参与配储”的适用边界;二是拟申报容量是否已扣除租赁部分;三是接入站点、持续放电时长和建设进度是否具备竞争力;四是技术方案、投产时间及调度能力能否在后续建设和运营中兑现。

征求意见稿目前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最终管理规则及其与容量电价政策的衔接,应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随着年度清单、推荐接入站点和运行评价机制逐步明确,安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节奏和收益边界也将更加清晰。

原文如下:

安徽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安徽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安徽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页
安徽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4页

参考资料

  1.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6年9月23日。
  2. 中国储能网:《〈安徽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印发》,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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